首页 新闻资讯深圳资讯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有机会走出“债务泥潭”,东山再起。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最大限度地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




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我国目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仅有企业破产法,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深圳经济特区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比较完善、成熟,对市场经济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早在1993年,深圳就率先在全国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国家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积累经验。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能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


市人大代表赵广群、孙迎彤等长期以来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奔走呼吁,此次立法让他们感到欣喜。孙迎彤代表说,深圳是创新创业的沃土,一直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个人破产制度,正是一项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的制度,将为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我国民间对于债务关系的信条。赵广群代表说,个人破产制度将改变这一传统观念。“举债的风险双方共担,市民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也将更加谨慎。”




欠50万元以上不还可被申请破产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谁有权申请个人破产?一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人本身可以申请。二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重整和清算。重整一般适用于有较为稳定、持续的收入来源的人,有能力在一段时期内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债务人也可以获得比清算更宽松的限制,可以在监督之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对重整计划,《条例(征求意见稿)》设定了“门槛”,包括清偿期限不超过3年,且每次清偿不得间隔3个月等。而清算则是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其权利也将受到更多限制。



破产者不能坐飞机商务舱住星级宾馆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免除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的权利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得有高消费行为。


被严格限制的高消费行为具体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新建、装修房屋;不得旅游等等。


在这期间,债务人的职业资格也受到限制,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经过破产程序后,申请人的生活还要继续。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其划定了不用于清偿债务的豁免财产,保障其基本生活,包括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等,但这些财产价值较大的除外。



经3年免责考察期可重获新生




债务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经过一定免责考察期后,可以申请免除剩余的债务,重获新生。免责考察期为3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


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和职业限制,并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债务人违反权利限制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同时,作为激励性规定,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也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


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可以免除。侵犯他人身体致损的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属不可免责的债务。



滥用个人破产制度可被追究刑责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用来恶意逃避债务,是社会各方尤为关注和担忧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破产保护并不等于滥用破产机制。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非但不是恶意逃债工具,反而有利于打击恶意逃债。个人破产需要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会给诚实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也会让不诚信的人尝到苦头。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债务人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债务人配偶、近亲属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帮助、包庇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债务人财产等行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存在虚构债权等滥用个人破产制度行为,同样可被追究刑责。





延伸阅读




评论:让创业者有力 让失败者前行



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意义重大。



深圳是创新创业的沃土,向来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个人破产制度率先在深圳“破冰”,是深圳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的又一生动体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深圳将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创业者无后顾之忧;同时也是在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有机会走出“债务泥潭”,东山再起。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破产制度的必由之路。健全的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对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入手,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退出规则制度与国际接轨,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深圳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比较完善与成熟,对市场经济法治化有着迫切需求,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还是建设诚信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已达123.6万人,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自然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到商事活动中。但由于个体破产制度的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不得不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也就无法实现从市场退出和再生。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能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救济保护,同时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信用价值认识,降低社会风险成本,激发微观经济活力和创业热情,从而推动建设诚信社会,增加社会整体公共利益。


需要明确的是,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老赖”们的避风港。个人破产除了要具备诸多法定条件,还要经受三年甚至更长的免责考察期,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更可被追究刑责。恶意逃避债务的“老赖”应及早放弃幻想,诚实的债务人也当珍惜来之不易的重启机会,以加倍的诚信和努力,重新走向人生成功的高光时刻。


深圳肩负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大历史使命,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上先行先试,是深圳加快制度创新的一大步,展现了改革开放先行者应有的担当和姿态,这也是为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探索道路,积累经验。


资料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李舒瑜
如需转载,请注明以上内容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深圳发布

 声明 

1、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
2、本网站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留言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本站编辑修改或补充。
4、如本网站转载的作品涉及版权问题,请原作者持相应版权证明与本网站联系。

本文链接:https://www.szxxw.com/xinxi/49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