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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深圳企业国内合同履行相关问题汇总

疫情期间深圳企业国内合同履行相关问题汇总

1、目前正在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企业主张不可抗力的,应当结合疫情发生时间、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响程度、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予以认定。

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不构成实质影响,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请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减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不影响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适用相关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

3、企业主张疫情防控不可抗力免责,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到疫情发生和疫情防控措施实施,且未在合同中作相应安排;

(2)当事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区域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当事人及其履行行为属于防控措施涉及、影响的对象;

(3)疫情防控措施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

(4)不当履行合同与疫情防控措施有因果关系;

(5)导致当事人不当履行合同的事由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4、企业能否以疫情防控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全部的合同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结合具体案情区分情况予以认定。确因疫情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结合疫情发生时间、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响程度、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处理。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就不可抗力损失分担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进行协商;

协商不能时,依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范围内作相应程度的免责。

(1)不可抗力只对合同部分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仅得免除违反该部分义务的违约责任,不得免除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的,仅得免除不可抗力影响期间的迟延履行义务,不得免除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的迟延履行义务,更不得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3)当事人损失系由不可抗力与债务人原因共同形成,主张当事人仅得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因力大小免除其相应责任;

(4)如当事人在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发生前已经存在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受影响,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台的疫情防控措施文件作为证明。当事人一方未能及时通知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相对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由相对方就其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5、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时,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

对于将疫情或者防控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对合同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一般可以依据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省级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当事人主张的不可抗力事由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发生或者迟延履行后发生,违约方可以该事由主张减免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6、由谁承担不可抗力减责免责的举证责任,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减责免责,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材料:

(1)政府要求延期开工,或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资料;

(2)企业获批复工的具体时间证明;

(3)原材料产地在疫情严重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

(4)道路封闭、受阻的通知、照片和视频等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

(5)履行合同的主要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接受治疗、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证明材料;

(6)企业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已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书面证明;

(7)企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已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的证明材料;

(8)不可抗力证明(如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企业可通过贸促会在线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在线、免费申办新冠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亦可通过QQ业务群(930512355)、电话(0755-82186871、0755-822505450755-88101353、0755-88101185)等方式与深圳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企业在向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证明时,需要提前准备以下佐证材料: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7、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在疫情防控情势下,除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往往还会发生因客观情况异常变化,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将付出巨大代价的情形。如因非商业风险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2)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继续维持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判断疫情引发的某特定情形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综合考虑该特定情形的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结合合同安排、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对当事人的影响、影响程度等,在个案中进行识别。

企业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等情势变更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提起仲裁或诉讼。对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要求,应当报省法院审核。因此,建议企业慎用情势变更原则。

8、企业是否可以以疫情防控为由任意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使受疫情影响仍鼓励当事人积极坦诚沟通协商,按约正常履行合同。

对于尚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应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或根据情况通过补充协议、谅解备忘录、往来函件等友好协商方式变更合同履行的方式、履行时间;

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敦促其继续履行;如对方拒不履行的,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受疫情影响,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延迟履行的,双方应尽量协商,根据公平原则调整权利义务,促使合同继续履行。只有当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9、企业因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是否可以主张调整减少违约金?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由此产生的违约虽然不能归因于疫情直接影响,但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角度考虑,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双方违约金约定的实际情况,可以主张减少违约金,以减轻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失。

10、疫情导致原料、人工、物流等成本增加,企业履行已签订的合同时能否相应提高产品价格?

(1)有约定从约定,应首先看双方在合同中对“成本增加后可相应提高价格”有无约定,若有约定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提高价格;

(2)若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与对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中产品价格;

(3)协商不成,若确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工资或原材料价格激增,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合理分担相关损失;

11、如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约全面履行的,卖方企业该如何应对?

(1)全面梳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销售、采购合同等,可从合同的权利义务、销售采购期限、合同价格及违约责任条款等重点进行梳理。

(2)确认复工时间、物流情况、生产经营能力等因素,合理评估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服务。

(3)如确因疫情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函件,告知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不能按约履行的情况,采取一切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通知的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4)如确因疫情导致根本无法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立即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及合同终止条款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

12、如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约全面履行的,买方企业该如何应对?

(1)立即评估现有库存和一定时间的生产所需的产品、服务,并及时向卖方核实疫情期间及结束后的履约能力,并据此考虑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或者调整企业生产经营节奏;

(2)若因自身受疫情影响严重,短时间难以或者无法恢复生产,甚至严重到无需上游再行供应原材料(服务)的程度,建议及时向供应商发送书面延期供货(或付款)通知书或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告知延期(合同变更)或解除系不可抗力导致的,尽到必要通知义务,减少双方损失;

(3)根据卖方履约能力,及时解除或变更合同条款;

(4)若公司还有下游买方,建议对下游买方进行核查,防范回款风险。

13、如果收到合同相对方发送的中止履行通知,企业该怎么办?

合同相对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发送中止履行通知需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债务履行能力,因此企业即便收到合同相对方送达的中止履行通知书,也不必然导致所涉合同中止;

但为了规避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企业收到合同相对方送达的中止履行通知书后,具有履行能力且希望继续按约履行合同的,企业最好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身具有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14、企业的相关通知如何有效送达给合同相对方?

合同明确约定通知方式的,包括通知的方式、收件地址、收件人等,企业应严格依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对方。

合同未明确约定通知方式的,企业可选择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社交软件(如QQ、微信)等方式。但要注意留存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如合同磋商谈判的过程文件、发货记录、收货记录、转账支付记录,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交易的相关证据;

合同未明确约定送达地址(或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的,则应发送至对方的法定注册地址,具体收件人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

EMS邮寄前,应留存送达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填写EMS邮件寄单时,应特别注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并留存扫描件或复印件及邮寄存根;EMS寄出后,应尽快登录EMS网站查看邮递详情并留存截图、取得邮局盖章的签收回执。

15、目前形势下,复工复产企业新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目前,中国以外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在快速上升中,境外输入风险不断累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指出,当事人主张的不可抗力事由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发生或者迟延履行后发生,违约方以该事由主张减免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在目前形势下,复工复产企业新签订合同时必须特别重视法律风险,必须采取审慎原则。当前疫情及防疫措施导致人员、材料、运输、资金等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因此,总体上讲,新签订合同时,需要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现有影响和未来可能及难以预判的情况充分考虑到,并尽可能地约定周全。

对于合同的交易价格、交货时间、交付方式、合同变更、合同解除、通知义务及方式、免责事项及范围、违约责任等条款,较之以前更应谨慎及周全。

另外,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等涉外合同,则更要谨慎,并特别注意适用法律、管辖法院、不可抗力、免责事项及范围、合同变更及解除、证据形式等条款的约定。

16、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对外签订民商事合同时可否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

可以,但需要注意风险防范。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传真、电子邮件均被认定为合同的“书面形式”,是为法律所保护的。但由于传真具有易伪造的风险,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很难被单独认定并获支持,需要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在疫情肆虐的环境,商事往来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因此建议:

(1)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每笔交易之前签订总的框架协议,对后续单笔订单的签署方式作出安排(如邮箱、传真号码等),并保留双方磋商过程中的来往信息、信件等材料;

(2)签订合同时建议在交易中以文字方式载明签订背景,以便于还原合同订立的背景;

(3)履行过程中,注意留存交易往来证据、履行情况证据;

(4)在疫情影响降低/消除时及时更换为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

17、疫情爆发前企业向交易相对方发出要约,由于疫情影响,企业是否可以撤回或者撤销要约?

可以,但撤回要约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此次疫情来势凶猛,如企业预判疫情将对后期将要达成的合作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建议及时撤回或者撤销要约,不让合同成立。

18、为灵活应对疫情,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可否增加或变更要约内容?

可以,但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对于要约中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对于为符合疫情特定阶段的应对需要,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是新要约,需要约方承诺,合同关系方可成立。

如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开工时间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则承诺时可能变更要约中的交付时间,则此时的承诺其性质为新的要约,仍需要约方承诺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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