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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夫妻房产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足额支付的房屋,属于婚前一方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将财产分割给深圳中院网。

1.婚前取得产权证。

《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财产是一方配偶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关于《婚姻法》还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对方没有要求分居的权利。

2.婚后取得产权证。

或者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产权证,但不代表婚后获得的房子就是婚后的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也就是夫妻一方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婚前是否取得房屋权利。

二、如果房子首付是男方出的,婚后贷款是夫妻双方还的,有证据证明首付是男方出的,那么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贷款由夫妻双方偿还,属于你夫妻共同财产。房地产的升值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财产登记方,未清偿的贷款为财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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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权利平等,不得因一方收入低、无收入而给予其少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孩子和女性利益的原则:目前女性的经济条件和男性还有一定差距。财产分割要适当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给予更多的财产。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一方因重婚、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与他人生活在一起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如果有错,并不代表你会“洁身自好”。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要清算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比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和抚养子女的贡献,离婚后一方生活水平下降,离婚后适当安置和换病房。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财产约定优先于合法性: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以各种形式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应立即考虑离婚财产处理问题。如果判决离婚诉讼,申请分割合法取得的财产会更加困难。夫妻之间和平协商,离婚前讨论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明智的相处方式。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大多数财产分割协议中有三个无用的约定,大多数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属于子女。事实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控制。从法律角度

第二,房产属于一方,但产权不变。约定婚后归一方名下婚前房产等房产所有,但产权更名手续实际上并未完成,也是未完成的行为。如有争议,无法确认。

第三,谁要求离婚,谁就没有财产。“谁要求离婚,谁就把房子收拾干净”往往会成为夫妻财产协议中的感恩承诺。事实上,这种协议往往相当于限制离婚自由的权利,但被视为无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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