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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租房使用权如何处理——深圳安居客?

公有住房承租人只享有房屋使用权,不享有房屋产权。所以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判决房屋的产权。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离婚案件中出租公房使用权的划分。

1.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房。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一方得到婚前时间。如果婚后一方得到,无论时间长短,另一方都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利。

2.婚前一方租住本单位公房的,离婚时双方都是本单位职工。也就是说,夫妻双方虽然结婚不到五年,但是调到同一个单位,对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如果一方婚前贷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出租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虽然公房购买时间在婚前,但婚后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比如婚后一起还了多少钱,对方有权利提出这个主张,是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处理。

4.如果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租赁权,无论承租人是谁,另一方都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如果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房被拆迁后重新获得房屋租赁权,虽然婚前该房屋是一方租住的,但婚后只要该公房被拆迁后发生变更,新公房的使用权由两人共有。

6、夫妻双方单位共同投资建设或共同购买共有住房。

7.夫妻一方将本单位租住的公房返还给本单位或者交给对方单位的,对方单位将交换公房。也就是说婚后交换的公房使用权是双方共有的。

8.双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后合并交换公房。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都可以出租的情形。这是一个灵活的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公有住房租赁权只判给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不当后果时,可以根据本条款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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